【原创】并购 | 从上市公司收购看资产收购中的过渡期损益安排

2026-04-17

在并购重组交易中,过渡期损益是个十分重要但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如果过渡期损益的金额太大,很可能导致整个交易谈判需要推倒重来,事先确定好过渡期损益的归属及其实现路径有助于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避免未来出现争议。

在并购重组交易中,过渡期损益是个十分重要但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如果过渡期损益的金额太大,很可能导致整个交易谈判需要推倒重来,事先确定好过渡期损益的归属及其实现路径有助于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避免未来出现争议。


过渡期损益的界定


损益源于profit and loss的直译,指盈利和亏损。关于过渡期,中国证监会有两个文件对其进行定义,一是《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二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将过渡期界定为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两个定义的起算点有所不同,分别为评估基准日和协议签署日,而前者通常早于后者。


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级别更高,但在涉及损益、交易对价等事项时,实务中一般以评估基准日作为起算点,原因是评估基准日通常也是定价基准日,而过渡期损益又与定价密切相关。


综上,过渡期损益应指标的资产(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产生的盈利和亏损。

过渡期损益的归属模式


从评估基准日到协议签署日,再到款项支付、股权交割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对于需要前置审批的交易则周期更长,此期间目标公司净资产可能发生大幅变化,为确定最终交易价格,需对过渡期损益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1、有法律规定的,按规定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从上述规定来看,国有产权交易中,过渡期内的经营性损益原则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但是,这一条的规定仅限于“经营性”损益,若由于“非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损益,交易双方仍可对该损益归属进行约定,并以为据调整交易条件与交易价格。


2、无法律规定的,可自由约定


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之外的其他股权交易项目,交易双方均可对过渡期损益的归属进行自由约定,由转让方享有/承担,或由并购方享有/承担,或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3、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通常归并购方所有


在股权交易项目中,如交易双方对过渡期损益归属未做约定,则该损益应由并购方享有或承担。


过渡期损益的实现路径


1、目标公司分配盈利、股东向目标公司补足亏损


买卖双方约定,过渡期有盈利,则将目标公司将该盈利分配给卖方;过渡期有亏损,则由卖方补足相应资金到目标公司。在这种实现机制中,盈利分配需要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卖方补足资金则涉及财务如何做账的问题,实现起来相对复杂。


2、买卖双方之间调整交易价格


将过渡期损益的归属设定为定价调整机制,实现起来相对简单,即最终交易价格=初始交易价格+过渡期损益,相应的资金流动仅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不涉及目标公司。


举例来说,卖方将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出售给买方,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的评估值为1亿,双方按照1亿确定交易价格,最终在2024年12月3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


(1)A公司亏损3000万,则A公司的估值贬值3000万,若约定过渡期的亏损归卖方所有,买方不承担亏损,则买方可据此要求将交易价格由1亿调整为7000万。


(2)A公司盈利2000万,A公司的估值至少应上涨2000万,若约定过渡期的盈利归卖方所有,站在卖方角度,此前价格定低了,则卖方可据此要求在原来1亿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再调增2000万,要求买方补充支付对价至1.2亿。


过渡期损益的归属安排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股权交易过渡期损益归属问题的规定较少,通常情况下均属交易双方意思自治范畴。为全面清晰划分交易双方权责义务,保证交易过程中风险可控,建议交易双方于股权交易协议中对过渡期损益归属问题作以明确安排,可具体如下:


1、明确过渡期起止日期,如:协议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自股权交易基准日起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止为过渡期。


2、根据交易双方磋商情况明确过渡期损益归属,如:


(1)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并购方享有,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出让方承担;或


(2)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由转让方/并购方承担;或


(3)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由转让方与出让方按【X】%的比例享有和承担。


3、以承诺保证条款强化转让方于过渡期内的审慎经营义务,如:


(1)过渡期内,并购方对目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施监管,目标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户等均由双方进行共管,重大财务收支由双方委派至公司人员共同审批后执行。


(2)过渡期内,双方均应当维持目标公司之现状,保证目标公司基本运转稳定,保值增值。该期间,非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目标公司从事下列行为:


A、对重大资本/资产进行调整;B、以任何形式对外举债;C、从事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与目标公司开展关联交易;D、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E、发生重大人员调整;F、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尚未审结的诉讼、仲裁案件;G、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任何第三方签订交易协议或变更协议,但按照原协议正常履行的除外;H、为目标公司设立任何新的权利负担;I、对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进行转让或设定任何权利负担;J、调整目标公司现有股权架构;K、擅自提取或分配目标公司所获利润;L、其他可能影响到目标公司现状的行为;M、非经并购方认可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经营损失由转让方承担并予以补足。


4、或可采用生成价格模式,将过渡期损益与股权交易价款相挂钩,对转让方形成约束,降低并购方交易风险,如:于交割日对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的盈利、亏损进行核算(例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根据盈利或亏损的核算情况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但需注意,该种价格调整方式不得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经营性损益中适用。


过渡期损益的相关案例


2023年12月4日,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发布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公司拟向持股5%以上股东周文元控制的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元元”)出售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星科技”)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7亿元。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安排如下:

关于过渡期损益具体金额,由出售方和收购方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过渡期损益进行专项审计,过渡期损益具体金额以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经各方确认的目标股权所对应的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结果所确认的过渡期亏损归属于收购方,过渡期盈利归属于出售方。若有过渡期盈利的,由收购方于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出具10日内向出售方支付。


结语


过渡期损益的具体安排可防范目标公司的“非正常”经营行为,预防过渡期内的争议与纠纷,有利于顺利推进股权交易进程,实现各方交易目的。过渡期损益安排事关交易双方利益,涉及风险分担问题,在保护一方权益的同时必定对另一方产生约束。基于此,在具体交易磋商中,交易双方应将此作为重点之一,结合交易实际情况与自身交易地位对过渡期损益安排作出个性化、针对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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